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认定工作,是学院建立健全贫困生档案和做好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主要依据。为了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贫困生身上,进一步做好我院贫困生认定工作,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贫困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贫困生认定工作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个人自愿;
(二)实事求是;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民主评议与集中评定相结合;
(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管理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贫困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贫困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主要职责是:
1.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组织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指导成立以班级为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
3.对本院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形成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4.建立健全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5.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和调整;
6.准确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或认定其家庭经济困难等级。
第六条 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班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贫困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人数为奇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并报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小组备案成员,本人为被评议对象时,必须予以回避。
具体职责是:
1.根据学院认定工作组的要求,组织本班的认定工作;
2.根据学生申请,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步评议结果,并将结果上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七条 对贫困生的认定需参照《宁夏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新生以实际家庭人均月收入为依据,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月生活费测算须剔除每月具有受助性质的奖助学金。
第八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宁夏医科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宁夏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材料(包括伤残证明、特困证明、抚恤对象等),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九条 贫困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贫困生认定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一)特困生:凡在校学习期间月生活费低于300元,其家庭经济困难,提供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有较大困难,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能提供城乡低保证明材料者,可认定为特困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如火灾、洪灾、地震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无经济资助的;
3.家庭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如癌症等)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如车祸等),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无经济资助,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4. 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子女;
5.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二)贫困生:凡在校学习期间月生活费低于350元,其家庭可提供部分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贫困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暂时下岗(失业),家庭人均年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子女;
2.父母务农,家庭无其他经济来源或家庭人均年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持有县、镇、乡民政部门发放的困难证明的农村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子女;
3. 家庭成员中有长期自费负担医疗费用的危重病人;
4.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条 据实认定,贫困生认定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特困生比例不得超过贫困生的20%。根据实际认定超出比例的,经学院主管领导审定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学生处,待学生处审查后确定。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贫困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二)学习认真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三)能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能认定为贫困生:
(一)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二)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 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四) 购买高档电脑(3000元以上)的;
(五) 购买高档电子产品及其他高档消费品者;
(六) 抽烟、经常饮酒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七)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八)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一般同学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九)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十)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下巨债者;
(十一)有其他高档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十三条 贫困学生需提供的材料:
(一)给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在每学年结束之前给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发放,要求学生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
(二)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材料,包括:
1.孤儿应提供乡镇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烈士子女应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证明或烈士证书原件。
2.单亲家庭需提供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父母残疾需提供残疾证原件,父母患病需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应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证明或特困证原件。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原件或相关证明。
5.学生家庭突遭不幸者(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直系亲属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突遭自然灾灾害需提供乡镇政府提供的证明材料,突发疾病需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
6.来自贫困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需提供村、乡(镇)两级证明;
7.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需提供村、乡(镇)两级证明。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贫困生认定工作安排在每年9至10月份进行,次年9至10月份进行复核调整。要将不符合标准的学生及时剔除。
第十五条 个人申请。申请贫困生认定的学生需填写《宁夏医科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宁夏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班级民主评议。
(一)辅导员对学生所提供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二)辅导员监督下,各班级评议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专题班会,采用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本班贫困生候选对象;
(三)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校确定的贫困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确定本班各档次的贫困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第十七条 学院审核。
(一)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在充分征求各评议小组组长意见的基础上,审核各班上报的名单和材料,综合平衡,确定本学院贫困生认定推荐名单。
(二)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贫困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正常程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提出质疑须采用实名制,且须提出具体意见,具体到某人某事),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异议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贫困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公示结束后,学院将最终确定的贫困生认定推荐名单上报学校贫困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认定工作相关材料学院留存备查,学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 学院每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贫困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发现存在下列情况者,取消享受当年度学校各项资助政策的资格:
(一)受到各类纪律处分的;
(二)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学校进行严肃处理;
(四)对于不参与受助学生各类活动、义务奉献岗位等工作的。
第二十条 在上一学年已经进行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班级,在当年的认定工作过程中,对上一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依然需要由学生本人再次提出申请,并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认为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在征求班级同学的意见之后,可以沿用上一学年的认定结果。如果本班有新的同学提出申请,或上一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发生了新的变化,则需重新进行认定。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各类奖助学金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一)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者须为当年贫困生库中已经认定的学生。
(二)特困生原则上可连续享受国家助学金的最高资助额度。
(三)杜绝国家助学金评选“轮流坐庄”。
第二十二条
(一)因部分社会助学金的评选权限不在学校,因此这部分助学金获助学生可不界定在学校贫困生库中。
(二)评选权限在学校的社会奖助学金,评选过程中首先考虑未获得国家助学金且在贫困生库中的学生,贫困生库中的学生全部享受各类助学金后,方可考虑在贫困生库外且家庭经济情况较差的学生。
第六章 细 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教育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在贫困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班级、学院结合贫困生等级认定情况,层层建立贫困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要高度重视贫困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力求客观、公平、公正,谨防错评、漏评。在工作中,要尊重申请认定学生并对其加强自强自律教育,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对待贫困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在贫困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中,要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
第二十五条 在贫困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若发现有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将取消当事人贫困生建档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宁夏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宁夏医科大学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
附件1
宁夏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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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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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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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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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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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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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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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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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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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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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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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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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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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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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月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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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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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主 评 议 |
该生上学年是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是 □(普困□,特困□); 否 □ ; 新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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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议 等 级 |
家庭经济一般 困难学生□ |
陈 述 理 由 |
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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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特别 困难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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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不 困难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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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定 决 定 |
院 系意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 □同意评议小组认定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认定意见,更正为: 。 认定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院系公章)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意见 |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部门认真核实,□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更正如下: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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