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来源:临床医学院   作者:临床医学院   点击数:   日期:2016-10-09   字体:【

    第一条  为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强化管理,切实维护学生宿舍的学习生活秩序,根据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宿舍系指临床医学院各级各类学生集体居住的公寓楼房。

 

    第三条  学生宿舍的住宿安排,由校后勤管理中心提供房源,并协助学生办按学生人数具体落实到楼层和寝室。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指定房间和床位居住,任何人不得随意搬迁与调整。

 

    第四条  学生宿舍内的所有家具由宿管科备齐配套后,由校后勤管理中心统一调配使用和管理。各学生寝室内的家具由校后勤管理中心交学生办安排,定位到人。

 

    第五条  寝室内床铺、自修桌、方凳等由学生个人保管使用,不得强行多占,如故意损坏或保管不善丢失者,一律照价赔偿。寝室内公用家具及门、窗、玻璃等,  由寝室长负责管理,如有人为毁损,由损毁人或该寝室学生共同赔偿。

 

    第六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将所有家具还清。寝室要经由校后勤管理中心验收,在办理完其它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七条  宿舍内学生须严格遵守学院《关于加强水电管理的规定》,注意节约用水和节约用电。要爱护供水供电设备,不准撬水龙头,不得私接电线,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热毯、电热炉等大功率电器。违者,除批评教育外,或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凡因破坏供水供电设施引起严重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凡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卫生,为创造文明卫生的学习生活环境不懈努力。要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和乱丢果皮纸屑。不准在墙上乱涂乱画,不准在走廊过道上打(运)球,不准在宿舍内烧饭做菜,不准向外甩烟头、丢垃圾、扔酒瓶和倒水。违者,一经发现,即予以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另处以50-100元的罚款。

 

    第九条  寝室内用品用具须摆放规范整齐,注意保持清洁。每间寝室要建立轮流值日制度。

 

    第十条  凡住宿学生须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就寝时间禁止喧哗吵闹,也不得高声讲话或吹奏乐器等。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严禁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自习时间不准打扑克、放录音机,管理人员一经发现有权制止。不听劝告者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保卫处和派出所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内一律不准客人留宿。凡来访亲友、同学等,必须在晚上23:00以前离开寝室。否则,按破坏学生宿舍正常生活秩序论处。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内一律不准经商,任何人不得张贴广告。违者,除批评教育外,给予50-100元的罚款处理。经学生处或院团委批准的勤工俭学活动,可按审批件在指定区域位置进行。

 

    第十四条  禁止一切小商贩和闲杂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外来人员必须在值班室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出入。宿舍出入人员(含学生)携带行李、包裹出宿舍,须经值班员查验方可放行。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实行按学生性别分楼栋住宿的原则。一般情况下,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宿舍楼,女生不得进入男生宿舍楼。遇急事需会晤异性同学,可在值班员处登记,按时离开。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实行门卫值班制度。晚归者须说明原因,出示证件并进行登记。无正当原因晚归的,第一次批评教育并通报学生办,第二次全校通报批评,三次以上报学生工作处(部)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的日常维修,实行登记维修制度。由物业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报水电、维修中心组织维修。各项维修,属自然损坏的,按本办法相关条款办理。无论属何种维修,其修缮时间均应迅捷,一般应在24小时内完成。凡故意拖延维修时间者,按不履行岗位职责论处。

 

    第十八条   学生有爱护学生宿舍外环境的义务。不得随意践踏绿化地带和扔废弃物品,爱护公物,保持整洁。学生应积极支持与配合物业中心,增强主人翁意识,共同创造清新宜人的学习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