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学院学生奖励与处分管理办法
来源:临床医学院   作者:临床医学院   点击数:   日期:2016-10-09   字体:【

一、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课外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某一方面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精神文明个人”、“文体积极分子”、“社团积极分子”等荣誉称号。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主要奖励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

二、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查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院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酌情给予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对言论和行为者;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4)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5)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务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6)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抖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7)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8)一学期旷课超过五十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者。

  上述学生,经教育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四、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有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五、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六、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八、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九、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十、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的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