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关于2014级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通知
临床医学院全体2014级硕士研究生:
为了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进一步加强硕士研究生课题、课程教学管理,分别对科研型、临床型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
- 考核方式和内容:
每位学生准备10分钟 PPT幻灯汇报。中期考核汇报内容:1、课题进展情况,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得到的实验数据及下一步的计划。2、课程学习情况汇报:学位课程、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及补考情况。
- 考核时间:
科研型:研二期间的3、4月份。(如:已通过开题的2014级科研型研究生,与此次2014级临床型研究生开题的同时做中期汇报。)
临床型:研三期间的10、11月份。(如:此次通过开题的2014级临床型研究生,将于当年10或11月份与2015级科研型研究生开题同时进行中期汇报。)
三、考核流程:
中期考核由学位点集中组织,建立考核组,学位点负责人为考核组组长。考核组成员要求本专业副高职称以上3至5人。根据考核内容以及《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见附件)》对硕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进行提问点评并作出综合评议结论,按期完成论文、整改完善、二次开题,将考核组作出的评审意见填写在《硕士研究生培养记录册》、《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登记表》并由考核组长签字。研究生根据评审意见完善课题,完成课程教学要求指标。未经中期考核的学生,不得进行毕业答辩。区外培养的研究生由该教学医院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在考核意见处盖章,考核完成后送交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临床医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设置的各类研究生课程的管理。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按类别分为学位课程与非学位课程,学位课程含公共必修课(政治课、外语课)和专业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研究方向课),非学位课程含指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第四条 除专业课、专业英语和研究方向课的教学及考核由研究生培养单位直接负责外,其余课程的教学安排、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估与考核等均由研究生院与承担课程任务的教学单位共同负责完成。
第五条 现有课程设置除继续保留沿用至今无需调整的课程外,新课的设置可根据学科发展及人才培养要求来增加,但开设前须先由主讲教师拟定课程教学大纲,通过专业导师组及教学单位论证、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正式开课。凡经学校确认后的课程及其内容、学时、授课方式等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 凡开设的课程均须有完整的教学大纲,包括课程名称的英文译名、课程简介、学时学分、选修课程、开课单位、各章节的教学内容纲要、课程考核方式方法、参考书目等内容,没有完整教学大纲的课程不纳入教学计划。
第三章 授课资格
第七条 任课教师须有五年以上高校从教经历,且理论课程的任课教师应由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部分课程经教研室(系)推荐、教学单位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可由具有博士学位的高年资中级职称教师担任。讲习课和实验课须由具有硕士学位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担任。
第八条 对于初次讲授研究生课程者,需通过教学单位组织的试讲,合格后方可正式授课,各教学单位应同时指定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对其教学进行相关指导。
第四章 课程计划与组织
第九条 新生在入学一个月内,由导师、导师指导小组与研究生一起共同制定课程学习计划。研究生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严格按照课程学习计划和学校的教学安排,逐项完成课程学习。
第十条 研究生所选课程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选或退选,且必须获得相应的学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改选或退选者,应在开课后一周内申请办理,经导师、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擅自改、退选课程者,该门课程按零分记。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审核各培养单位汇总后的研究生选课结果,并下达教学任务。各培养单位根据教学任务填写《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教学进度计划》,交由部门主管领导审签后送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据此编排课程表。
第十二条 教学任务一经确定,任何个人与教学部门无权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须事前申请,逐级审核、报批,交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章 课程教学形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公共课、专业基础课、选修课教学应以课堂讲授为主,亦可采取讲授与研讨结合、讲授与实验结合等方式;专业课以学位点导师组集中授课为主,可采取专题讲座、案例教学、讨论等多种方式组织教学;专业英语可采用课堂讲授、讲座或在导师指导下阅读一定量的专业文献等多种方式组织教学;研究方向课由导师授课,教学方式可灵活多样,鼓励研讨式教学。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准确把握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认真撰写教案或讲义,并不断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任课教师进行双语教学,但需经教学单位组织专家听课后决定,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六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第十六条 课程学习按培养计划的要求进行,实行学分制管理,考核通过者可取得相应的学分。对于已经达到有关课程的学习要求者,可以按《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课程免修规定》申请免修。
第十七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根据课程的特点分别采取笔试、口试、开卷和闭卷等形式,均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鼓励任课教师进行考核方式的创新。
第十八条 学位课程的考核原则上采用考试方式,非学位课程的考核可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课堂笔试时间一般为每科两小时。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于授课开始时,将课程考核方式向学生公布, 凡旷课超1/4以上课时、缺课超1/3以上课时,或未按要求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报告、实验等学业,或未办理修课手续而自行听课的研究生,无资格参加课程考核。任课教师在考试前一周公布无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并随下一年级重修重考。
第二十条 试题要难易适度,题量得当,以利于提升与鉴别学生的实际水平。开卷考试应重视对研究生综合性、研究性、创新性学习情况的考核。以小论文、读书报告等作为开卷考试时,应特别注意防止抄袭、剽窃现象。
第二十一条 公共课程考核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时间一般在每学期最后两周,对于上课时间不足一学期的课程,可以安排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进行,其他课程的考核由各开课单位自行安排。除专业课、专业英语、研究方向课以外的所有课程须于研究生入学第二学期当年的6月30日前全部完成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课程考核视以下情况,给予不同处理:
一、一门考试不合格可补考,若补考合格,有学位申请资格;若补考不合格,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可于结/毕业后一年内再申请补考一次,成绩合格者有学位申请资格;成绩不合格者,不再有学位申请资格。
二、累计两门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再各补考一次,补考后成绩均合格者有学位申请资格,仍有一门不合格者,不再有学位申请资格,按毕业、结业或肄业处理。
三、累计三门首次考试不合格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按毕业、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非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须随低年级学生完成重考,若成绩仍旧不及格,可于结业后一年内再申请补考一次,成绩及格者,准许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不及格者,不再有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第二十四条 凡因病(须持有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因事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和研究生院审核批准缓考者,可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的考试,成绩登记时注明“缓考”字样。
第二十五条 凡参加补考的学生,对其成绩登记时一律标注“补考”字样,任何任课教师不得随意给重考的学生单独补考。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在考核结束后10天内完成阅卷及成绩评定工作,根据选课学生名单登记成绩,不得漏报、多报、错登学生成绩。成绩单经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名后,交各教学单位研究生工作机构一式三份,其中研究生院、教学单位、系各存档一份。
第二十七条 成绩一经核定报送,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任课教师也不得随意补报成绩。对研究生提出的成绩复核申请,由教学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如确系误判、漏判,由任课教师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需签名及日期),同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经教学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由研究生院进行成绩变更。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考试试卷、试题、答卷由各开课系(教研室)负责保管,存档保管时间截止至研究生毕业后五年。
第二十九条 在校研究生要求办理课程学习成绩证明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导师和研究生院同意后,方可抄录或复印成绩;已毕业研究生因故需要办理课程学习成绩证明的,需提交书面申请和对方部门的签章函件。
第七章 教学纪律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上课不得迟到、不得提前下课,在课堂内应关闭通讯工具,不得在课堂上宣传封建迷信等反科学、伪科学的观点,更不能借课堂讲授庸俗化、低俗化等与教学计划不相关的内容,不得随意缩短课时数或请他人代课。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不得随意调/停课,因患病、出差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授课时间或变更上课地点的,应提前一周填写《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课堂调、停课申请表》,经系(教研室)、教学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方可实行,原则上,调/停课不得超过一次,事后需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数补足课时(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或全校性活动停课除外)。任课教师和教学单位需及时将有关变动信息通知学生。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定期检查研究生出勤情况,检查可以点名、提问、小测试等形式进行,研究生出勤情况将作为平时成绩、课程考核资格和评先选优等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违反教学纪律的,按《宁夏医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处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应自觉遵守教学纪律,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者,须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课累计超过5学时以内予以批评教育,5学时及以上予以警告处分并取消评优资格。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违反教学纪律的按《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八章 教学督查与评估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和指标体系,定期对研究生课程教学进行督查与评估。
第三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协助学校完成各种教学检查和评估,主动开展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有特色的教学自我督查与评估,全面听取学生和任课教师的意见,了解各门课程的教学情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院和培养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每学期深入研究生课堂听课不少于1次,并填写“听课情况记录本”。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宁夏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