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宁夏医科大学教学工作规程》、《宁夏医科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行为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差错和事故的认定原则
教学差错或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间接责任,违反教学管理等规章制度,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及相关工作中出现差错、失误,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
二、教学差错和事故的认定分类与级别
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教学差错和事故的认定范围包括:教学类、教学管理类和教学保障类三个方面。根据事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分为四个级别: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三级事故)、较大教学事故(二级事故)、重大教学事故(一级事故)。
三、教学差错和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教学差错或事故发生后,差错或事故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和影响报相关学院(部)和教务处,并填写教学差错或事故认定表(附件2)。教学差错由学院(部)、部门按照本办法自行执行和处理,教务处备档;教学事故经由教务处查实后,对责任部门或当事人进行事故级别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反馈给责任部门分管校领导或责任人所在部门,责任部门或当事人无异议(无申诉),由学校人事处核定并按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教学差错和事故的处理
教学差错和事故一经核定,视其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差错和事故当事人处理
1.教学差错
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学院(部)或处(室)内通报批评,同时报教务处备档;
2.三级事故处理(一般教学事故)
⑴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校内通报批评;
⑵取消当年参加学校任何评优选先资格;
⑶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
3.二级事故处理(较大教学事故)
⑴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校内通报批评;
⑵取消当年参加学校任何评优选先资格;
⑶扣发六个月绩效工资。
4.一级事故处理(重大教学事故)
⑴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校内通报批评;
⑵取消当年参加学校任何评优选先资格;
⑶扣发十二个月绩效工资;
⑷推迟一年职称晋升。
(二)差错和事故的责任部门处理
责任部门包括各学院(部)、系(教研室)、党政群机构、教辅科研机构等。
1.发生以下情况的差错或事故责任部门,均追究责任部门的相关责任并进行处理。
⑴不属于个人事故或者无法查明事故当事人;
⑵一年内该部门发生多起事故。
2.事故处理
⑴系(教研室)、科(室)处理
一年之内发生三次(及以上)三级教学事故或二次(及以上)二级教学事故,追究相关系(教研室)、科(室)责任,给予以下处理:
①取消系(教研室)、科(室)及主任(科长)当年参加学校任何评优选先资格;
②给予学院(部)或处(室)内通报批评。
注:五次差错按照一次三级教学事故对待。
⑵学院(部)、处(室)等部门处理
一年之内发生一起(及以上)一级教学事故,追究相关学院(部)、处(室)责任,给予以下处理:
①取消学院(部)、处(室)及主管院长、主管处长当年参加学校任何评优选先资格;
②扣发主管院长、主管处长一个月绩效工资;
③给予责任部门校内通报批评。
五、申诉
对教学差错或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责任部门或当事人,可在收到教学差错或事故认定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委监察室提出申诉(填写附件3),纪委监察室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答复意见。答复意见在责任部门或当事人提交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六、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的教师及外聘人员可遵照执行。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商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