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夏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宁夏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并结合基金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为学校教育事业募集、管理和运作社会捐赠财产并提供公益服务的平台。学校接受的所有捐赠收入应全部纳入基金会进行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照捐赠协议和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基金会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资金运作,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以及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预算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基金会委托宁夏医科大学财务处代理财务工作,由财务处配备具有财会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兼任基金会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与出纳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理清账目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人、清算等行为时,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编制年度收入、支出和资金运作计划,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九条 宁夏医科大学接受的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基金会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基金会可根据捐赠方意愿签订捐赠合作协议,大额捐赠资金协议由理事长代表基金会与捐赠方代表签订,中小额捐赠资金协议由执行副理事长代表基金会与捐赠方代表签订。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对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学校资产与相关学院(部门)按照市场上相同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与受赠单位一同向学校相关学院(部门)办理受赠手续。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应及时办理登记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进行管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履行审批手续,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定向捐赠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捐赠人与基金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
(一)列入年度支出计划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捐赠项目,支出时依次按下列(1)、(2)、(3)、(5)执行;
(二)未列入年度支出计划的捐赠项目,捐赠项目总资金是2万元(含2万元)或单笔支出5000元(含5000元)以下依次按下列(1)、(2)、(5)程序执行;捐赠项目总资金是2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或单笔支出5000元至5万元(含5万元)依次按下列(1)、(2)、(3)、(5)程序执行;捐赠项目总资金是10万元或单笔支出5万元以上依次按下列(1)至(5)程序执行。
(1)用款单位根据捐赠项目进度提交用款报告,注明用款金额、用途、使用范围等,项目负责人和用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基金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负责初步审核捐赠协议及用款报告,财务工作人员负责审核该笔支出是否符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经确认后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查并签字;
(3)基金会执行副理事长签字;
(4)基金会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人)签字;
(5)基金会财务工作人员对签字后的用款报告和捐赠协议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支付款项。
第十四条 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必须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后方可执行,支出要用于与基金会宗旨、章程和业务范围相符的公益领域。具体支出程序参照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五条基金会的日常支出(含办公费、业务费、人员工资等)须严格执行年度支出计划。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年度日常支出计划项目,项目总资金2万元(含2万元)或单笔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支付;项目总资金2万元至10万元或单笔5000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支出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后由执行副理事长审批支付;项目总资金10万元以上或单笔5万元以上的支出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后报执行副理事长以及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人审批支付。
对于因故未列入年度支出计划的支出项目,项目总资金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支出,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后报执行副理事长审批支付;项目总资金1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支出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后报执行副理事长、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人审批支付;项目总资金是3万元以上的支出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后提交理事会审议,2/3以上理事通过后由理事长签字支付。
对于超出本项目年度支出计划预算30%以下(含30%)的支出,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后报执行副理事长、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人审批支付;对于超出年度支出计划项目预算30%以上的支出项目,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后提交理事会审议,2/3以上理事通过后由理事长签字支付。
第十六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的种类、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须严格按照国家、学校和基金会的有关制度执行。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宁夏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支出,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执行。同时,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出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五章资金运作
第十八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学校和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加强基金会资金管理,按照年度资金运作计划,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资金运作以金融机构定(活)期存款、通知存款、购买保本型金融产品和国债为主。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基金会年度资金运作计划,本着效益最大化的原则选择收益较高的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作为合作伙伴。对于除上述以外的具有较高风险的资金运作,如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资产运作活动,须经学校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列入基金会年度资金运作计划。
第二十条 未列入年度资金运作计划的资金运作项目,须提交理事会表决,2/3以上理事通过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资金运作形成的增值部分,如捐赠协议有约定的,须严格执行捐赠协议;如捐赠协议没有约定,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财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四条基金会接受税务、财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每年按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按登记管理机关的政策要求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建立定期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财务收支预决算按年度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夏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