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来源:继续教育学院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23-05-06   字体:【


为鼓励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立足本职,勤奋学习,认真完成学业,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

2.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公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能够按期完成学业;

4. 刻苦学习,成绩优良,班级排名前5%

二、优先评选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优先评选:

1.在舍己救人、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

2.积极配合学院完成相关管理工作、热情为同学服务的。

3.积极参加学院活动和班级活动,表现优秀。

三、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评选

    1.受过党纪或行政处分的;

    2.考试舞弊,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3.延期毕业的;

4.未按时缴纳学费的;

5.其他有损学校荣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行为的。

四、评审组织和程序

1.校本部班主任、各教学点根据评选标准提出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报学生科,并填写《宁夏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优秀毕业生评审表》,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继续教育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审核确定优秀毕业生人选后报学校批准并公示。

五、评选要求

1.评选工作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防弄虚作假,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宁缺毋滥。

2.评选比例按照当年正常毕业生总数的2%定。

3.获评的优秀毕业生若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出,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收回“荣誉证书”,予以通报批评,并将具体情况反馈至该生工作单位。

六、表彰奖励

1.被评为优秀毕业生者,授予“宁夏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优秀毕业生评审表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2优秀毕业生奖励标准按照学校普通类学生奖励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自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原《宁夏医学院成人业余教育优秀学生(学员)评选办法》(宁医院发[2004]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