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宁夏医科大学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工会、分工会:
《宁夏医科大学工会经费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已经学校第三届工会委员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宁夏医科大学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宁夏医科大学工会委员会
2026年9月14日
宁夏医科大学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宁工发〔2026〕18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治自觉原则。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遵纪守法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自治区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三)经费独立原则。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学校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按照《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工会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学校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决算需经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学校工会委员会审批,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五)服务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能力。
(六)勤俭节约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量力而行、节约开支、注重绩效,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二条 宁夏医科大学工会经费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附属医院工会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三条 会费收入是指学校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5‰缴纳的会费。
第四条 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第五条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和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第六条 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第七条 附属医院工会上缴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所属独立核算的直属附属医院工会上缴的工会经费。
第八条 投资收益是指学校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
第九条 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十条 宁夏医科大学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直属附属医院工会的补助和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劳模职工疗休养、会员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学校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当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优秀学员奖励标准: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训人数的10%,物质奖励的最高奖奖金不超过300元。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工会会费可用于学校工会组织开展的全校性的文体活动、分工会组织开展的文体等活动。
文体活动奖励应当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可以适当给予少量的物质奖励,同一种文体活动每年可组织开展一次比赛,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项目最高奖奖金不超过500元,团体项目最高奖奖金人均不超过400元且奖金总额最高不超过4000元;未设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纪念品价值人均不超过100 元,每年不超过3次;
参加具有运动伤害风险的体育比赛,可为比赛运动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参加上级工会比赛且上级工会要求提供体检证明的,按上级工会要求的体检项目费用予以列支。
文体活动,原则上不安排食宿,确需安排食宿的,按照同级财政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经学校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参赛选手可参照同级财政或学校行政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外聘裁判、评委、教练、导演、主持人等专业技术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400 元/人,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人,本单位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1000元以上结算金额,需公对公转账,禁止现金结算。
组织会员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原则上以自备或租用服装为主,确需给参赛队员购买服装的,人均不超过800元,年内每名参赛队员只享受一次。购置的服装属于购置单位所有,应当由购置单位集中保管。
学校工会可用会员缴纳的会费组织会员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跨区域旅游景区年票等。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学校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四倍。
学校工会及各基层组织会员开展春秋游活动,年度内最多不超过4次,每次往返时间不超过2天1晚。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活动期间可开支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门票费等,住宿费和伙食费执行同级财政差旅费标准,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伙食费。
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读书活动和体育比赛等。观看电影可组织全体会员观看,也可向会员发放电影票券,购发电影票券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不得组织观看营利性、商业性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为会员购买跨区域旅游景区年票,年人均不超过300元。开展读书活动需要购买图书的,年人均不超过300元。
学校工会可用工会经费为职工会员购买健身服务,年人均不超过500元,主要用于健身类教练、场地等开支,不得以健身卡、预付卡的形式发放给会员。购买健身服务的项目、具体标准经学校工会委员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后实施,每年购买健身服务支出原则上控制在年度文体活动支出预算的50%以内。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开展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等宣传活动,外聘裁判、评委、教练等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劳务费,参与人数以及奖励范围和标准等参照文体比赛活动执行。
(四)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直系亲属去世的慰问支出。学校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法定节日(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开斋节和古尔邦节)。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节日慰问品的资金来源仅限于基层工会的拨缴经费收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结合学校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实名发放,可发放实物或者指定地点的物品领取券(提货单、电子领取券),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工会集中统一采购生日慰问实物券,在会员本人生日时发放给会员,慰问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
工会会员结婚,可以给予每人不超过6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工会会员符合生育政策,生育头胎可以给予每人不超过6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生育二胎及以上可以给予每次不超过8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男女双方均可享受。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每人不超过600元的慰问金(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仅限一次,罹患重大疾病多次住院的,一年内慰问不超过两次)。学校工会看望时可同时购买不超过200元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召开欢送座谈会的,按参加座谈会的退休会员数,可同时购买人均不超过200元的鲜花等。
工会会员本人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可同时购买不超过200元的鲜花、花圈。工会会员本人父母去世,其父母如果有多个子女都是学校工会会员,均可给予慰问。
学校工会可组织女职工开展 “三八” 妇女节活动,按人均不超过300元列支活动费用,不得发放慰问品。
学校工会可面向本校职工子女开展 “六一” 儿童节关爱活动,对参加活动的14岁(含)以下的职工子女,可发放不超过100元的慰问品,不得未组织活动直接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发放 “六一” 儿童节慰问品。
(五)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学校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等活动支出。在职劳动模范参加疗休养按出勤对待,劳动模范往返交通费由学校行政承担;学校工会可组织优秀技术工人、一线职工和先进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开支范围包括疗养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活动费用,往返交通费由学校行政承担。疗休养开支标准:区内一般不超过5天(含报到日和返程日),人均标准不超过450元 / 天;区外一般不超过7天,人均标准不超过650元 / 天。疗休养地点优先选择全国总工会、自治区总工会所属的工人疗养院及其疗休养基地,也可选择具备接待和疗休养条件的民宿等,不得到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工会开展岗位技能竞赛、建家活动、职工创新、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青年管理干部岗位技能竞赛、服务保障职工岗位技能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奖励范围不得超过整个活动参与比赛人数的三分之一,个人项目奖励最高奖不超过1000元;团体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且人均不超过500元。竞赛活动期间外聘裁判、专家等参照文体比赛活动标准执行。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建家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工作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及维护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在职职工会员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子女托管托育经费补助等支出。不得直接用工会经费为符合托管、托育条件的职工发放补贴。
第十三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大病、职业伤害、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时,学校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应给予慰问,具体慰问标准按照全国总工会和自治区总工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送温暖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校园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四)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工会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工作、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学校用于购买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不得从工会经费列支。
(五)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工会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四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财政部门或学校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支出。用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财政部门或学校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组织建设、专题调研、女职工工作、外事活动、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经上级和学校批准评选表彰的工会工作优秀个人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工会聘用人员劳务费、工会社会工作者补贴,用于工会支付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工会社会工作者补贴按照宁夏工会社会工作者有关规定执行。
工会表彰优秀工会干部人数不得超过工会干部总人数的10%,表彰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人数的 5%,每人奖金(奖品)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十五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为职工之家、职工小家购置设备家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六条 对附属医院工会的支出是指学校工会对其独立核算的直属附属医院单位工会的补助。
第十七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工会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一)单笔1万(含1万)元以下经费支出,由工会负责人审批;
(二)单笔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经费支出,由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工会负责人审批;
(三)单笔5万元以上经费支出,经工会委员会审议同意后,由工会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分工会主席应当掌握本分工会会费的财务状况,实行科学管理,达到收支平衡。
工会举办活动,要有活动方案(含经费预算)、通知、签到册、活动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及开支标准、活动中发放纪念品、奖品等实物时需提供发放名单。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慰问品、纪念品、蛋糕券、入场券、福利物资等,审批和签收手续应合规齐全。
经费开支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原始单据必须内容完整,发票必须有开票单位的 “发票专用章” 或 “财务专用章”,业务内容须填写清楚,大小金额一致,不得有涂改、挖补、刮擦等现象。购置实物时,发票需列明名称、单价、数量、金额。数量较多时,应提供具体清单。
对职工个人支付慰问金要有收款人签名和相应的慰问事项的证明材料,按报销审批程序发放。费用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需及时清账,不能无故拖延报账日期;活动结束后应将所有费用一起报销,不得拆分、跨期报销。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应单独开设工会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本办法规定的工会经费开支项目只准在工会经费账户内列支。严禁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编造虚假合同、虚报费用支出。
第二十一条 职工体检、职工食堂、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表彰和离退休职工福利等属于学校行政相关经费支出范围的事项,不得使用工会经费支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应按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与流程,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工会实物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决算需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由本级工会委员会审批,并报上级工会备案。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需详细说明原因,履行程序后报上级工会备案,年度预算原则上每年只能调整一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违规吃喝。
(二)不准违反规定,用工会经费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学校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学校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支付利息等。
(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其他违纪违规开支。
(十)不准用于其他与工会经费使用范围无关的开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级工会和学校财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宁夏医科大学工会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校工会负责。
附件:工会经费报销发票信息
抬头单位名称:宁夏医科大学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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