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7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的通知-宁夏医科大学对外合作交流处
关于申报2017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的通知
来源:对外合作交流处   作者:对外合作交流处   点击数:   日期:2016-11-24

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服务工作,支持我校在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中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提升学校整体教学科研实力,提高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我校制定的《宁夏医科大学关于推进教育国际化的实施意见》、《宁夏医科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现将2017年度因公出国(境)出访交流计划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1.学校教职工拟于2017年进行出国(境)学术交流合作活动,包括各单位拟组团或派遣各类教师及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会议、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率领学生赴国(境)外交流访问,以及应邀参加外省/外单位及中央部委出国(境)团组等。

2.上报计划内容应详实准确,包括拟出访人员姓名、出访国家(地区)及城市、邀请单位(准确中英文名称)、出访主要任务、出访时间、在外停留时间以及经费预算、经费来源等(详见申报表)。

    二、注意事项

1.各单位应合理制定年度出国(境)计划,出访任务须有实质性内容,出国(境)学术交流、合作研究、培训及参加的各类国际交流经费预算,须在科研立项资助经费中有明确预算列支项,无实质任务的一般性访问、考察等团组不予申报。隶属不同单位但具有相同出国任务的,需统筹由一个单位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2.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原则应持因公护照,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外事管理办法和制度执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据实申报经费预算和在外停留天数等。

3.获国家留学基金委等项目资助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不需要填报此项出国(境)计划。

4.该计划由对外合作交流处汇总,经与人事、科技等相关部门协商后,由学校统一上报自治区外事管理部门审批备案。下一年度教师科研人员出国(境)学术合作交流任务按照已制定的计划和预算要求执行,如有未按要求上报计划,但确需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活动,届时应说明理由,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向自治区外事主管部门另行申请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申报时间

请各单位于2016年12月1日17:00前将纸质版《2017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对外合作交流处(雁湖校区行政楼710室),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 58030085@qq.com。个人报送不予受理。逾期未报者,视为2017年无因公出国(境)计划任务。

附件:附件 2017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申报表.doc

      联系人:苏明  田静

      联系电话:0951-698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