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外事管理制度-宁夏医科大学对外合作交流处
宁夏医科大学外事管理制度
来源:对外合作交流处   作者:对外合作交流处   点击数:   日期:2010-11-30

宁夏医科大学外事管理制度
  我校对外合作交流处是学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是在校长领导下,根据国家法律、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代表学校管理、指导或直接组织实施我校各项对外活动,主要包括对外交往和交流、来访接待、因公出国、合作办学、对外宣传、外教管理及来华留学生教育等。
  为了更好地做好我校的外事工作,对外合作交流处依据国家外事工作管理规范,特对主要外事工作事项制订以下管理规定。
  一、对外接待来访与交流事项
  1 、对外合作交流处为全院外事接待的主管部门,各系(部)如有国外组织或机构正式来访、考察、举办各类交流活动和学术研讨会等,须由各系(部)负责人提前 1-2 周书面上报对外合作交流处,详细说明来访机构的背景和活动的具体方案,经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核后报送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2 、国外(境外)外交人员或新闻工作者正式来访,一般需得到上级外事部门的正式通知及安排,否则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接待。此类人员如要求来访,联系部门及人员须提前 3 - 4 周书面上报对外合作交流处,对外合作交流处应及时报请学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 、各系(部)对外交流活动和友好人士非正式来访,各系(部)应将其接待时间和方案提前上报对外合作交流处和保卫处备案。
  4 、校际来访应由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接待工作,接待预案应报请主管校长审议。对以各系(部)为主的来访,各主要接待部门要认真做好接待准备工作,并将接待预案报对外合作交流处备案,对外合作交流处协助各系(部)安排来访事宜,并根据需要通知有关领导和部门做好相应接待准备工作。
  5 、接待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写出简报上报对外合作交流处,对外合作交流处要做好学校对外交流活动记录,并将有关记录、简报或形成的正式文件归档备案。
  二、因公出国管理事项
  1 、学校因公出国(境)事项的安排,主要是结合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以解决学校对外开放中的重要问题,促进学校国际化特色为目的,根据学校发展战略,有计划地进行安排。
  2 、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人员因公出国(境)也应制定计划,每年初向外事处上报出访计划,对外合作交流处汇总后报主管校长审核,同意可纳入学校因公派出计划。部门如有特殊或紧急情况需出国(境),应提供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经院长审批。
  3 、对列入计划的因公出国(境)团组,对外合作交流处需提前与国外(境外)联系好出访日程及接待方案,并请接待方发出正式邀请函,按规定程序办理各项出国(出境)手续,并协助因公出国(境)团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4 、对外合作交流处应对各因公出国(境)人员进行外事教育,说明出访任务、外事纪律、应注意的事项以及需要的准备工作,努力提高出访成效,确保出访人员安全。
  5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执行出访计划,不得擅自更改出访路线、日程安排和活动内容。在国(境)外应随时与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保持联系,遇特殊情况及时请示汇报,并服从学校的决定。
  6 、各因公出国(境)团组归国后要及时向对外合作交流处汇报出访情况,交回因公护照,并写出出访总结或简报上报对外合作交流处备案,如有与接待单位签署的协议,应及时将复印件报对外合作交流处备案,原件上报学院档案室存档。
  三、聘用外教或专家
  1 、聘用外教或专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外事管理工作,应由对外合作交流处根据外事要求统一组织运作和管理,各部门不得擅自制定政策聘用外教。
  各聘用外教的部门,应于每年 10 月上报下一年度的外教需求计划,由对外合作交流处汇总审核,经学校批准后上报自治区教委。
  2 、各聘用外教的部门,可选择合适的聘用人选,并将其身份和资质材料交对外合作交流处进行初步审核,按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洽谈好工作任务、工作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关待遇,并签订合同,按照市区外办和区外专局的要求,提供拟聘外教的材料,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办理邀请及签证申请手续。
  3 、外教来校后,用人部门应及时将其有关材料上报对外合作与交流处,由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办理专家证、居留证、保险及其它所需手续和证件。
  4 、对外教的管理和工作评估,由聘用部门在外事处的指导下,按有关外教管理制度进行。对外教的服务工作,由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外教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 、对外合作交流处应指定专人负责学校聘请外教的管理工作,各聘用单位应指定合作教师配合对外合作交流处做好聘用外教的管理工作。
  四、对外宣传
  1 、对外宣传工作涉及学院的社会声誉和社会知名度,对我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对外部门和具有对外交流或合作项目的部门,要积极加强对外宣传力度,对外合作交流处与党委宣传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2 、对外宣传工作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项宣传活动都应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各部门凡涉及到以学院名义对外宣传,如印制宣传材料、招生广告、在国外(境外)媒体发表文章、在国外(境外)出版发行书籍及其它对外宣传事项,均应事先上报对外合作交流处和宣传部,经对外合作交流处会同宣传部共同对宣传内容进行审批,必要时应经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 、有关部门各项正式对外宣传材料均应上报对外合作交流处进行备案,并存入外事档案。
五、招收来华留学生事项
  1 、我校积极发展来华留学生教育,努力扩大来华留学生规模,充分利用我校具有的接收来华留学生资格,各教学部门均可开发来华留学生教育项目,并努力形成我校留学生教育的特色。
  2 、各教学部门开展的来华留学生教育项目均应上报对外合作交流处,并经过学院有关部门的论证和审批,以保证教学质量。
  3 、各教学部门接收来华留学生,均应由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办理入学、签证、居留证和住宿等相关手续,并在对外合作交流处指导下由相关部门负责安排好留学生的学习,实施对留学生的各项外事管理工作。各部门不得私下招收来华留学生学习。
  4 、各部门接收来华留学生,应统一执行学校制定的收费标准,其各项收费应由学院计财处统一收取,其教学所需费用由学院根据需要列入部门年度预算。